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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创造性价值的美学诠释

更新时间:2012-06-19 09:14:38

    这些年来,当我们在不断全方位探讨音乐教育价值以进一步提高音乐教育地位的时候,我们总是把创造性价值作为音乐教育的独特价值置于显要地位加以强调,这是对的。但同时我们也感觉到,对于音乐教育创造性价值的论证目前还停留于泛泛而谈的层面,还缺乏充分而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这又使得人们对音乐教育的这一价值将信将疑。为此,本文将主要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试图诠释和论证音乐教育的创造性价值。

    我们认为,创造性价值是音乐艺术自身创造性本质的必然呈现。这种必然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音乐作为一种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其创造性特质决定了它在培养创造性方面必然具有得天独厚的价值。

    音乐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音乐自身的创造性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一,音乐感性材料的创造性。

    音乐的感性材料是声音,人们是通过声音感觉到音乐,没有声音就无所谓音乐。但音乐的声音与现实生活中的其他声音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就在于音乐的声音本身的创造性以及音乐的声音为听众所提供的最广阔的创造性空间。

    与自然的声音相比较,任何一部音乐作品中所发出来的声音都是经过作曲家精心思考创作出来的,这些声音在自然界是不存在的。所以,音乐中的声音是非自然性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声音。虽然在一些音乐作品中有时也出现了自然性的声音,如汽笛声、飞机的飞行声、流水声、雷声等等,但他们实际上已经渗透了创造性的因素,因为作曲家是创造性地、有目的地将它们排列和组合在音响整体之中,而且也被音响师创造性地进行了剪辑。因此,音乐中的声音都是具有创造性的。

    不仅如此,音乐中的声音还为听众提供了最广阔的创造和想象的空间。我们知道,音乐与语言都是通过声音来表达的,但它们表达的意义却有很大区别。语言具有一种约定性的语义,每句话、每个词和字都表达特定的涵义。音乐的声音却不同,每个乐句、每个音符本身并不具有确定的涵义,音乐的声音是非语义性的。正因为音乐的声音不具有确定的涵义,使得听众在聆听音乐声音的时候能够充分地、充满创造性地展开丰富的想象和联想。当然,非语义性的音乐的声音并不排斥音乐作为一种约定性音响存在的可能性,语言中有些语义性的表达也常在音乐作品中得到体现,如一曲葬礼进行曲说出了悲痛的人们内心所要说出的话。但音乐中所体现出的这些自然声音或语言涵义与这些真实的自然的和语言的声音本身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即这些用音乐表现的声音对象和对象本身的声音之间是一种非对应性的关系。这也意味着,音乐中所体现的类似于自然的声音,必须依靠人们的创造性想象和联想活动才能理解它们的涵义。

    以上所述的音乐感性材料的三种属性非自然性、非语义性、非对应性[i],均表明音乐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艺术形式对个体创造性的培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二,音乐形式存在方式的创造性。

    音乐形式是指构成音乐各种要素的组织和安排,音乐美学把音乐形式的存在方式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时间的表象、虚幻的空间、想象中的运动。[ii]

    时间是音乐形式存在的最关键因素,音乐形式的各种基本要素都必须在时间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如节奏、速度、音高、音程、力度、音色等,均只能在声音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存在,而声音是依附于时间的。上述基本要素又组合成音乐形式的各种组织手段如旋律、和声、复调、曲式等,这些组织手段也都无一例外地是在时间的进程中得以实现的。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人们说音乐是一种时间的艺术。但是,音乐中的时间与日常生活中的物理概念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客观的、精确的,而音乐中的时间是一种主观的、内在的时间,是一种生命的、经验的时间表象。如果把音乐看作是一种时间过程的话,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它离不开主观的感受,离不开主体的经验,它是靠人们内心的判断来把握的主观过程。也正是因为时间这一音乐形式存在方式的主观性,使得人们在音乐活动中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不受物理时间的任何制约,可以充分地去想象联想、去感受体验。如在音乐欣赏活动中,不同的欣赏者由于其音乐文化素养、人生经历、当时心境等的不同而对相同的音乐作品的时间感觉也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个欣赏者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心境下欣赏同一个音乐作品,其时间感受也是不同的。

    音乐形式同样与空间也发生关系,以致人们把音乐比做是“流动的建筑”。对于音乐形式存在于空间,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所有的声音都产生于发声体在空气中的震荡,声音离不开空气,而空气必然占据空间,所以,音乐中的声音也必然依赖于空间,与空间发生联系。其次,从音乐的文本来看,一页页交响乐总谱,上面排列着各种各样的音符,这种音乐造型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建筑,而建筑是一种空间艺术。第三,在音乐中存在所谓的“立体声”,这其实也是由音乐的造型所引起的听觉空间感,它是依靠听知觉去判断的空间幻象,这种幻象主要通过声音的高低和音色变化体现出来。第四,音乐形式的空间性不仅体现在音响的造型方面,还体现在一种特殊的空间位移中。当人们听到强声时就可能联想到近距离,听到弱声时就可能联想到远距离,这种近和远的空间深度的变化,也是一种由听觉联想造成的空间表象。总之,音乐的空间感可以说主要是依靠人的创造性想象去完成的,创造性想象赋予音乐空间以更大的不确定性。

    音乐的形式存在于音响运动中,但这种音响运动与现实中的物理运动是完全不同的。音乐中的音响流动并非真实的物理性运动,而是一种体现音乐形式内部结构的艺术性的运动现象,它实际上是一个音组织的表现过程。对于音乐的进行,我们可以这样说,音乐本身并没有在运动,但它却给我们一种运动的感觉。从这个意义上讲,音乐形式的这种运动现象实际上是一种运动的幻觉,一种想象中的运动。而这样的效果,当然也是人们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和想像力所获得的。

    第三,音乐内容的创造性。

    音乐究竟有没有内容,如果有内容,那是什么,它是否确定,是否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围绕这些问题,音乐美学发展史上的两大对立流派形式美学(自律论美学)与内容美学(他律论美学)一直以来进行着激烈的论争。

    他律论美学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的是来自音乐之外的东西,音乐是受某种外在的规律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音乐是他律的。这是因为音乐本身体现着某种外在于音乐的客观实在,也就是说,音乐总是标志着纯粹音响现象之外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主要是人类情感,这就是音乐的内容。正是这种内容的性质决定着音乐作品的结构、整体发展,决定着音乐的“形式”。所以,他律论美学也称之为“内容美学”。而自律论美学则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的是在音乐自身当中的东西,音乐的本质只能在音响结构自身中去理解,只能从音乐的自身去把握音乐。音乐是一种完全不取决、不依赖于音乐之外的现象的艺术。它的内容不是外来的,不是独立存在于音乐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某种语言、映象、譬喻、象征、符号。音乐的内容只能是音乐自身,音乐除了它自身之外什么也不表达,什么也不意味,因此,音乐是完全自律的。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就他律论与自律论美学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既然这两种流派都一直存在,就表明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我们只想论证的是音乐的内容是具有创造性的。

    自律论认为音乐的内容就是音乐的形式,是一种“纯粹音乐性的”东西,这表明,音乐的内容完全是一种创造性的产物,它渗透着音乐创作者、表演者、欣赏者各自的创造性和想像力,而且创作者与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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