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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音乐新课程应澄清的若干关系

更新时间:2012-06-19 09:15:00

    自《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为新课标)于2001年7月正式颁布、根据新课标编写的新教材于同年下学期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实验以来,音乐教育课程改革深入人心,形势喜人,并且取得了实质性的重大进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隐约感到,在音乐新课标与新教材的实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令音乐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广大基层音乐教师困惑不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澄清,将会影响到这次音乐教育课程改革的健康、深入、持久的发展。为此,我们结合目前的课程改革实际以及学习新课标的体会与理论思考,特撰此文提出:实施音乐新课程,必须在思想观念上澄清、处理好如下若干关系。
 
    一、新课程与传统课程的关系
    什么是音乐新课程?这是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的问题。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由于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原有的基础教育课程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据此,可以认为,这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的音乐课程,就是我们所说的音乐新课程,这显然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音乐新课程不是一种新设课程,而是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的音乐新型课程;而音乐课程在这次课程改革之前的旧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就早已存在,我们姑且把它叫做音乐传统课程。
    理解了音乐新课程这一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音乐新课程与音乐传统课程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两者的关系,目前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但都显偏颇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实施音乐新课程,就是对传统音乐课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小修小改,不触及问题的本质,不动摇音乐传统课程的理论根基。比如,在教学内容上降低音乐知识技能难度、在教学形式上加强学生的音乐活动、在教学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等等。这种观点明显对这次的课程改革认识不到位,准备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我国前几次音乐课程改革思路的影响。当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相对要少,而且集中于音乐教育本来就比较落后,或尚未参与课程改革实验的广大农村偏远地区。
    另一种观点是:实施音乐新课程,就意味着对音乐传统课程的全盘否定与抛弃,认为以往音乐教育的各个方面都是与新课程背道而驰的,必须洗心革面、另起炉灶。目前持有这种观点者还不算少数,他们把“新”的理解绝对化,把“改革”的理解片面化,对新课程与传统课程的区别简单化甚至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把传统课程中的一切都视为是错的。比如,在课程价值上,新课程强调审美体验价值,传统课程强调的辅德益智价值就不能再提;在课程目标上,新课程强调培养兴趣爱好,传统课程强调的传授知识技能也不再需要;在课程评价上,新课程强调多种评价方式的并用,传统课程强调的考试评价方式就不必再用等等。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不科学的,对当前正在进行的音乐课程改革是有害的,他们割裂了音乐新课程与音乐传统课程两者之间传承与改革的相互依存关系。前一种观点是守旧的,缺乏起码的改革精神,没有真正理解不对传统课程体系、结构、内容等进行全方位改革就不可能真正传承传统课程中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精髓部分这个道理。这就要求我们要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加大音乐新课程改革宣传的力度,让广大音乐教师都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真正投身到音乐课程改革的大潮之中。而后一种观点则是冒进的,它无视音乐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无视音乐教育已经取得的成果,把改革与传承对立起来。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说这一定位同样适合音乐课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和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不容质疑的,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正确的音乐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次课程改革中就必须传承和完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音乐教育就没有问题,客观地讲,问题还很多,有的问题甚至还十分严重,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音乐教育的持续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需要进行音乐课程改革。但是,抛弃传统而求新,不想推陈而出新,不想温故而知新,都是有悖于辨证唯物史观的。传承和改革是相辅相成的,改革必须是传承基础上的改革,传承必须是改革前提下的传承。
因此,实施音乐新课程,我们切不可庸俗地理解以前的一切都过时了,简单认为“传统”的应该无原则抛弃,“新”的必须无条件坚持。事实上,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探索,探索就意味着有成功也有失误,不能一概而论新的就是正确的。在实施音乐新课程的过程中,判断改革举措的正确与否,不能以新旧论英雄,其衡量标准只有一个,即改革是否符合音乐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素质教育所提出的要求。
 
二、新课标与传统大纲的关系
    音乐新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制订颁布,可以说是这次基础音乐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标志性成果,对于实施音乐新课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次颁布的音乐新课标,无论是在文本呈现上(如篇幅、体例、框架)还是在内容观念上(如课程性质与价值定位、教学理念、课程目标、内容领域与标准)都较以前的传统教学大纲有重大突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了国际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向。作为本次音乐课程改革的蓝图,新课标的重大意义是无庸质疑的,而且在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制订出台,它凝集了参与新课标研究的同志的无穷智慧和大量心血。然而,也正是由于时间短、研究力量的局限,新课标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问题,如对课程价值的理解、对基本理念的表述、对知识技能的要求、以及对新课程的部分实施建议等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好在这是实验稿,在实验过程中发现问题这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而且,任何新生事物都绝不可能尽善尽美,它自身就是一个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本文不准备对新课标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只就如何看待新课标以及怎样处理好新课标与传统大纲的关系谈点看法,以便于新课标的进一步完善与实施。
我们认为,宣传新课标,让广大基层音乐教师理解掌握新课标,这是本次音乐课程改革的当务之急。但是作为一个实验稿的新课标,在我们的专家深入基层对音乐教师进行层层培训与指导实验的过程中,专家们在让音乐教师掌握它的内容与领悟它的内涵的同时,也应该鼓励他们多从研究的视角来审视新课标,而切不可培养广大教师的盲从心理。因为,新课标究竟如何,最有发言权或有最终表决权的不是专家,而是具体实施新课标的广大基层教师。
    另一方面,在新课标的实验过程中,尤其是在未来对它的修订过程中,专家们在广泛吸收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成果的同时,同样还是有一个怎样处理好传承与创新之关系的问题,具体讲就是如何处理好新课标与传统大纲的关系问题。无论是新课程标准或是旧教学大纲,都是音乐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可以说是音乐教育自身发展成果的结晶,而不是专家凭空研究出的理论成果,专家的作用只是对一定历史时期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的总结与提升。因此,传统教学大纲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音乐教育发展的成果结晶必然会有许多值得借鉴与发扬光大的地方,新课标的新思维新理念也必然是在传承传统大纲精髓并结合当代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由此看来,那种把传统大纲看作是过时的、一无是处的东西而刻意与之划清界限的心态与做法是不妥当的,不利于新课标的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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