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中国教育的历史由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学校音乐教育也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不久,教育部相继召开会议与颁发文件,为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51年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提出:“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随后,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都规定了各自的美育具体目标:“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小学),“陶冶学生的审美观念,并启发其艺术的创造能力”(中学),“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幼儿园),“师范学校应特别重视体育、卫生、音乐以及其他文娱活动,以培养学生健康的身体,活泼奋发的精神,爱运动、讲卫生等习惯及艺术的兴趣和技能”(师范学校)。
由于美育被明确列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音乐教育切实贯彻了有关教育文件和会议精神,也由于当时全国上下群众性音乐活动的蓬勃开展,再加之苏联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新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起步工作比较顺利。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拥有一席之地,音乐课程的开设与实施,课外校外音乐活动的开展等都是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建国初期,高中一年级还开设了音乐课程。虽然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高中不再开设音乐课程,但仍要求高中的课外活动中每周必须安排一小时的音乐活动。
由于这一阶段是新中国音乐教育的起步和探索阶段,因而音乐教育所面临的困难和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这一时期音乐教育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音乐教师数量严重匮乏,尚没有组织编写出版系统、统一的教材,音乐教育内容过分突出政治因素等。音乐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无疑是前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因此并没有影响这一时期我国音乐教育崭新局面的形成。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音乐教育的这种良好开局不久便遭到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使教育事业适应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的急需,在老解放区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论述和毛泽东教育思想,1957年2月,中央第一次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即“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鉴于教育方针没有提到“美育”,因而,此后相当长时间内,“美育”一词在教育领域中没有人敢正面提及。特别是1964年,国内全面开展了对“现代修正主义”的批判,在教育领域,也批判了主张把美育列入全面发展教育组成部分的观点。在“文化大革命”中,人们更是谈“美”色变,美育被当作封资修的黑货而遭到否定。学校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最主要内容,理所当然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学校音乐教育在“唱一支歌等于上一堂政治课”的极端思想影响下,除了开展一些配合政治运动的轰轰烈烈的社会音乐活动之外,几乎未能实施。在此期间,理论界为试图改变美育的命运也进行过努力和抗争。如1961年5月,《文汇报》编辑部就组织了一次关于美育问题的大讨论。在讨论中,大家对美育、特别是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争论的焦点是从理论的角度看应不应该把美育作为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尽管这次讨论当时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响,但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学校音乐教育所处的窘迫地位。
二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随着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学校音乐教育也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它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为人们所认识,音乐教育实践逐渐步入正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一步步地得到提高。
198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并研究贯彻执行该决定的步骤和措施。由于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教育体制改革问题,因此会议自然没有也不可能具体提到美育、音乐教育的问题。然而,音乐教育毕竟只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命运是与整个教育事业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的。可以说,没有教育的拨乱反正,没有宏观上的教育体制改革,音乐教育便无从谈起。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虽然并没有具体提到美育和音乐教育,但宏观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教育思想的大解放,为逐渐恢复美育与音乐教育在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的地位营造了良好氛围。
1986年3月,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赵紫阳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同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兼教委主任李鹏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重申:“在中小学教育中,应当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注意加强音乐、美术、体育等科目的教育。”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七五计划(1986-1990)》中也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至此,在沉寂了近30年之后,党和政府重新为美育、为音乐教育正了名,让音乐教育回到了学校教育的大家庭。
为了贯彻上述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学校音乐教育领域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意义的措施与步骤。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学校音乐教育的管理机构。
1986年,国家教委成立第一个主管普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艺术教育处,改写了在我国教育史上音乐教育无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的历史。同年还成立了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它在学校音乐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等重要问题上向国家教委提供咨询。随后,省、地、县各级也相继建立了音乐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科研机构。
(二)召开有关会议,提高对音乐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986年,高等学校音乐教育学会成立。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成立大会上指出:“高等学校要重视音乐教育,关心学生的成长,使他们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这几条缺一不可,否则教育就是不完全的,有缺陷的。”自此,“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已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尤其是音乐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同年11月,国家教委副主任彭佩云主持召开美育座谈会,探讨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及实施问题。12月,“第一届国民音乐教育改革研讨会”召开,彭佩云在开、闭幕式上讲话,强调音乐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1989年9月,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召开座谈会,长期从事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工作的优秀教师和高校从事美育、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专家共同探讨美育、音乐教育在改革开放,经济、文化急剧变革的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自身定位的问题。同年11月,国家教委召开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就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学校音乐教育工作做了部署。
(三)制定颁发有关文件,音乐教育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1988年4月,国家教委下发《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及艺术教育的意见》。《意见》要求普通高等学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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