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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原则的再确立

更新时间:2012-06-19 09:15:04

    目前国内关于音乐教学原则的研究成果比较多,这些成果不仅丰富了音乐教育理论,为我们进一步研究音乐教学原则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课堂音乐教学的改革。但与此同时,关于音乐教学原则方面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音乐教学原则,并没有突出音乐艺术的特点和音乐教学自身的特点,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各个学科教学都需遵循的教学基本原则。我们认为,作为音乐教学原则所提出的东西,应该是对音乐教学实践具有较强直接指导意义的东西,应该是能真正突出音乐教学特点和规律,并属于音乐教学所独有的原则。音乐教学原则的提出,首先必须以教育学和艺术学、教学基本原则和音乐艺术基本特征为依据,必须遵循中小学生的艺术与审美心理发展规律,特别它还应该是在分析和认识音乐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基本矛盾关系基础上提出的处理这些矛盾关系的实际工作要求。

    依据上述理解,在不求全、但求新的研究思路下,我们尝试提出了如下三条音乐教学原则:即融合原则,参与原则,愉悦原则。这三条原则的提出,一方面是试图借此在理论上对目前所存在的音乐教学原则不够集中,音乐学科的本性不很突出,现实指导意义不太强这一状况有所改变;另一方面则是针对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而相应提出的,可以说,它们是一种“实践性”的原则。

    1.融合原则

    融合原则是指:运用各种教育与艺术所能提供的途径、手段与方法,在音乐课程的某一方面内容或整个音乐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充分融合音乐课程的其他方面内容以及其他艺术课程与非艺术课程进行教学,以便更有效地提高音乐教学效益,扩大学生的音乐艺术视野与审美空间,全面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具体来说,音乐教学的融合原则的内涵还可进一步扩展为:音乐课程与其他非艺术课程的融合,课堂音乐教学与课外音乐活动的融合,学校音乐教学与社会音乐教育及家庭音乐教育的融合。一句话,把音乐教学领域之内和之外的所有音乐教育因素充分地融合在一起来进行综合的、立体的教学。

    实践证明,中小学生接受音乐教育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所接受的音乐教育的广度与深度较大地影响着其音乐素养的提高与音乐能力的发展。因此,音乐教育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态,对音乐教育的各种影响因素予以高度重视。从艺术的本质上讲,一切艺术都是心灵的艺术,只是各自所用的感性材料不同而已,不同的艺术形式或同一艺术形式的不同方面在审美意蕴、表现手法等方面本来就有许多相通之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各艺术门类本是源于一家的,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与此同时,这种艺术之间或同一艺术形式的不同内容之间所固有的融合趋势与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也存在着某种同构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通感”这一心理现象,也使得艺术之间或同一艺术形式的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融合也成为必要和可能。在另一方面,作为艺术的一个最主要的门类,音乐也同广泛的文化领域都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这也使得音乐课程同其他非艺术课程之间的相互融合成为可能,如在中小学各门课程中,语文、历史、地理、生物、数学、体育等都或多或少与音乐有着一定的联系,这也使得音乐教学与这些课程之间的联系成为可能。此外,只要音乐教学能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具有较宽的视野,那么,课外音乐活动、社会音乐教育环境便都能成为、也应该成为音乐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在中小学音乐教学中贯彻融合原则,我们可以:其一,把包括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在内的音乐教学的各方面内容充分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如音乐文化知识可以在学生参与的创作、唱歌、器乐、欣赏等音乐实践活动中结合着讲解;许多音乐欣赏内容可以通过唱歌与演奏乐器来加深体验,加深理解;可以结合唱歌与奏乐来进行创作教学并通过唱歌与演奏来展示学生创作成果。其二,把音乐与包括舞蹈、戏剧、美术等在内的其他艺术形式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如让学生通过舞蹈、律动来表现音乐;音乐与美术融合即是听觉与视觉的结合,可使学生更形象地理解音乐。其三,把音乐课程与包括语文、历史等在内的与音乐艺术有关的其他非艺术课程适当结合起来进行教学。音乐与文学关系密切,音乐教学可与语文教学(诗词、戏剧段落等)沟通;音值、节奏等内容可与数学课中的数量概念结合讲解;节奏与自然界现象、与人的生理现象以及人的运动方式有关,教学时可与自然常识课沟通;体育课的广播操、韵律操等与音乐节奏感、旋律感的联系很紧,也能够有效结合;一定的音乐文化与这种文化产生的民族、地理、环境、历史条件、语言语音特点、生活习俗、文体交流等有着密切联系,故音乐课与历史课、地理课等的结合也并非困难。最后,可有意识地把音乐课堂教学与课外音乐活动结合起来,把学校音乐教学与社会音乐环境结合起来,如社会音乐生活中的某些机制(广播、电视、艺术团体等)可为我音乐教学所用,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音乐教学效果。

    2.参与原则

    音乐教学的参与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创设良好的音乐艺术与教育氛围,尽可能地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全身心全方位地参与音乐实践活动,从而使他们获得音乐审美的愉悦体验,进而培养他们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并在学生主体参与的音乐实践活动中提高其音乐鉴赏能力和表现能力。

    对于中小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说,音乐艺术主要还不是一门知识,而是一种内心体验,一种音乐审美愉悦的体验,而没有亲身参与到音乐活动之中的人,是不可能获得这样一种体验的。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过程应该主要是一个在教师启发和指导下学生参与体验音乐的过程,没有学生主体的主动参与,就难有真正的音乐教学。可目前在我国,无论从城市到乡村,从小学到中学,最流行的音乐教学方法依然莫过于只需要学生被动听讲的传统讲授教学法。这样的音乐课,难以给学生创造和提供主体参与到音乐教学中的机会,以至于学生接受了音乐教学之后,对音乐的兴趣不是增强了,而是减弱了;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不是敏感了,而是迟钝了;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不是提高了,而是降低了。因为这种纯讲授式的音乐教学法,其实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接触音乐。

    音乐活动是最能体现活动主体的主体性,又是最需要活动主体发挥其主体性的主体性活动,音乐活动也是最生动活泼,最富有生命力的创造性活动,它需要活动主体精神与肉体、心理与生理的全方位参与。音乐艺术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那种“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仅凭教师口头传授,而没有学生的亲身参与和体验,哪怕是音乐知识、音乐技能技巧,学生也是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的,更不用说是对音乐作品的欣赏与再创作了。只有当学生参与到音乐活动之中,与音乐融为一体,自己亲自主动地去探寻、领悟、体验时,对音乐知识技能的真正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对音乐的欣赏与创造,才会成为可能。

    在贯彻参与原则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参与原则并不是一味地要求动的参与而排斥静的参与,学生的参与并不是一味地要求身体的参与而忽视心灵的参与,音乐教学必须动静结合,使学生全身心地参与到音乐教学活动之中。其次,参与原则并不是一味地强调学生对音乐的主动参与,而否定在教师引导下的促动参与。再次,参与原则既注重参与活动的结果,也注重参与活动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活动过程的重视往往还要超过参与活动的结果。

    贯彻参与原则进行音乐教学,要求教师尽量地把音乐教学过程设计成一个个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的音乐活动,包括音乐鉴赏活动、音乐表现活动、音乐创作活动等,同时将有关的音乐基本文化知识内容融进音乐活动之中,让学生顺带地学习。在音乐教学的活动中,要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是活动的主角而不只是观众,教师是策划人和欣赏者而不是裁判员或评委。贯彻参与原则进行教学,还要求教师必须为学生的参与活动创造优良的物质环境。一方面,可以适当把优美的大自然作为音乐教学的大课堂;另一方面,必须把学生从那种听讲式教室里的、没有多少移动余地的座位上解放出来。此外,课外音乐活动也能有效地提供学生参与的机会,我们应该予以重视。

    3.愉悦原则

    愉悦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以饱满的热情,充分利用音乐教学内容所具有的愉悦特点,组织与启发学生在良好的心境下参与音乐活动,既使教学活动充满愉悦性,又使学生获得音乐审美的愉悦体验。

    音乐作为人类最主要的精神食粮,人们需要它,是因为它能够给人以愉悦,以享受,能使人在精神上产生愉悦和美感。可以说,审美愉悦性,是音乐艺术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是,这只能给音乐教学的愉悦提供了基础,而并不必然地使音乐教学也具有审美愉悦性。事实上,在音乐教学实践中,令学生苦不堪言的音乐课比比皆是。在一些音乐课堂上,学生在令人沮丧的失败体验和气氛中,机械地、麻木地进行着各种技能技巧的重复练习,虽然这样的练习有可能换来足可让老师炫耀的结果,但这一结果的获得是以牺牲学生音乐的情感和愉悦为代价的,而且这些学生在学会了“音乐”的同时,也往往滋长了对音乐的怨恨心理和恼怒情绪。

    音乐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审美活动,一个人一旦成为了音乐审美活动的主人,他的整个心灵世界将处于一种和谐自由的境界中。也正是因为音乐具有愉悦性,人们才只可能在心情舒畅的前提下去主动参与音乐审美活动。可以说,保持学生的良好心境,使学生充分感受音乐的愉悦,这既是音乐教学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的之一。这就是说,对于中小学音乐教学来说,愉悦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是目的与手段二者的统一体。

    遵循愉悦原则进行音乐教学,使教学过程具有愉悦特征,这一方面表现为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师生都处于一种愉快的状态,都获得美感满足,都感到意趣盎然。另一方面表现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依托师生的情感共鸣,利用艺术的魅力吸引、感染学生自觉自愿、主动积极并富有创造性地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参与音乐活动。为此,遵循愉悦原则进行音乐教学,就要求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既要注意形成师生的情感共鸣,同时更要注重保护学生的音乐兴致。而学生音乐兴致的保持,则主要依靠来自两方面的强化,即学生自身所获得的内在愉悦体验的强化以及教师或其他学生所给予的外在积极肯定的强化。这就一方面要求教师应尽可能地为学生创设参与音乐活动的条件,以便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得愉悦体验的机会;另一方面则要求教师不要忽视学生的任何微进步,尽量多给学生积极的鼓励和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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